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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NDICE 發表於 2010-12-13 13:57

媽咪因失婚而有憂鬱症,想帶她去看醫生,請推薦醫生,謝謝

各位達人好親愛的媽咪最近因為失婚,每天吃不下,睡不著,整天以淚洗面,己有憂鬱症的傾向,讓我這個作女兒的很為她擔心想請問各位達人,我想帶她去看醫生,是掛精神科門診嗎?在中部地區,有沒有值得推薦的醫生呢?(因為居住於中部地區,來往醫院比較方便)麻煩各位達人們的解答了一位憂心忡忡的女兒 上

ABBY 發表於 2010-12-13 13:57

我發現合格精神科醫師都不是很專業
只憑自己的念頭而隨便診斷

如果大家都能做到沒有一切念頭又能盡力做各種的善事
您的命運就會越來越好
就沒有精神疾病或憂鬱症的問題
如了凡四訓就是最好例子
http://book.bfnn.org/books2/1319.htm
http://www.bfnn.org/book/books/0619.htm

腦波是不可能檢查是否有精神疾病的
只能靠精神科醫師的自由心證
我的腦波正常
我的畢業論文的結論是:合格精神科醫師只靠自由心證
無法診斷出是否有精神疾病

合格精神科醫師不是很專業
他們會亂編病名
被精神科醫師說妳有甚麼病
不要太相信
我就實驗過 (為了寫畢業論文)
在甲家醫院-精神科醫師給你一個A病名
在乙家醫院-精神科醫師給你一個B病名
在丙家醫院-精神科醫師給你一個C病名
在丁家醫院-精神科醫師給你一個D病名
(ABCD是不同病名--而且互相矛盾)
(前提是你不能跟醫師說在其他醫院看過精神科)
(很多男生利用這樣的漏洞逃避兵役)

實驗過後發現合格的精神科醫師都沒有公信力
如果你被精神科醫師說妳有甚麼精神疾病
請不要放在心上

我不吃精神科醫師開的藥的
只是去看好玩的 (另外的原因是寫畢業論文)
工作生活學業人際關係一直以來都正常

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憂鬱症或精神疾病的知識與真相
請到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oliver-article/
這網站有很多憂鬱症及精神疾病的真相
強力推薦

中華國際人權促進會和上百名家長在台中市發起萬人連署活動,抗議董氏基金會以關懷、慈善之名,促使教育部在校園對學生做全面性的憂鬱症篩選,有侵犯個人隱私權,也將很大比例的學生烙上憂鬱症的標籤。
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oliver-article/article?mid=4329&prev=4427&next=4317

憂鬱症並不是精神病,而是精神官能症。精神官能症是可以考公務員,考上公務員就算因病住院,政府還是無法開除你的,因為你是法定的精神官能症,並不是精神病。我之前在住院的時候就遇到一個警察,因為躁鬱症住進院,他說,他來住院一個月也是可以領五萬多。

憂鬱症、躁鬱症、焦慮症、強迫症都是屬於精神官能症,都可以考公務人員。

精神分裂症、器質性精神病、情感性精神分裂症、妄想症、自閉症是屬於精神病,是無法考上公務人員,就算考上,政府會依法解僱,除非有已經痊癒的醫生證明,不然不能當公務人員。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my/my?show=AA01218904

精神衛生法
中華民國96 年7 月4 日公布

第二十二條
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,不得予以歧視。對病情穩定者,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,拒絕就學、應考、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。

第五十五條
違反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九條第三項、第三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所以不管是公家機關或私人公司
不得拒絕曾經患有精神病或精神疾病的求職者
不然將會觸犯法律

憂鬱症屬於精神官能症
不是精神病
是可以當公務人員的
另外精神病痊癒也可以當公務人員的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08062505168


像我們單位就有三位以上憂鬱症官能症的同仁了,但還是公務人員。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09040308639

人事行政局及考選部所解釋精神疾病是指精神病
不是指精神官能症(憂鬱症)

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將「精神疾病」定義為下列二種:
一、精神病
二、精神官能症

將「精神病」定義為下列六種:
一、器質性精神病
二、精神分裂病
三、情感性精神病
四、妄想病
五、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
六、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

將「精神官能症」定義為下列五種:
一、歇斯底里症
二、焦慮症
三、憂鬱症
四、畏懼症
五、強迫症

據此,「憂鬱症」,為精神官能症,並非精神病。
憂鬱症是可以成為公務人員的。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07071300214

我們中央單位有2位考上身心障礙特考-以精障身分(精神分裂輕度)--雖然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規定,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,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--但我們長官很好--請那2位同事去開立康復證明(由醫師開立)證明自己已經康復--也沒殘障手冊了-就可以當公務員了---我們同事是考衛生行政或衛生技術類的身心障礙特考------希望你遇到很好的長官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my/my?show=AF0357389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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