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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期限起算模糊 先搶仲裁 免楊淑君再吃虧

 世跆盟的懲戒委員會還沒開,體委會已委任律師先一步上訴至瑞士「國際運動仲裁庭」(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,簡稱CAS)。CAS規定須於「接獲不服判決廿一天內」、提起上訴的時間規定有些模糊,若從案發當天起算,「楊淑君事件」昨天剛好滿廿一天,體委會乃決定先行出手以免吃虧。
 「世跆盟祕書長梁振錫在受訪時已講得很明,認為楊淑君違法,且教練與中華跆協都有責任,」體委會主委戴遐齡說:「以此來看,世跆盟不會還我們公道,直接告上CAS沒有問題。」
 至於在廣州地院控告梁振錫誹謗的司法途徑,儘管理律律師宋耀明曾表示,「能否成案和關鍵證詞都可能對我不利,」但依舊是體委會的選項之一,並配合CAS雙管齊下。
 事實上,檢視CAS的上訴仲裁流程,上訴時間規定的廿一天,應該是從懲戒委員會做出決議的那一天起算才合理。因為CAS規定,若對一運動團體之決定不服,在用盡該團體內法律救濟程序等之情形下,原告方得向其提請上訴。
 楊案發生迄今已滿廿一天,但在世跆盟的救濟程序尚未走完,並不符合上訴至CAS的要件。體委會副主委陳士魁解釋,從案發當天起算廿一天,確實與上訴要件有些矛盾,不過時間規定模糊,保險起見昨天得有動作,畢竟規定「逾期不得受理」,我方不能冒險。
 依照規定,CAS在受理上訴案件後三個月內,必須做出裁決送交當事各方據以執行。也就是說,即使我方得等候十八日懲戒委員會做出不利判決,才能成功上訴至CAS,楊淑君事件也可望在明年三月底前塵埃落定。
 昨天上訴至CAS,表示一旦懲戒委員會做出不利我方判決時,體委會已經做好下一步的準備。陳士魁指出,除非世跆盟還我公道,未對選手、教練及跆協做出禁賽或停權處分,我方才有可能不走CAS仲裁途徑。
 「我們已經做過沙盤推演,模擬各種可能狀況。如果最後世跆盟僅針對霸占場地的舉動罰款,因為這一點我們也有理虧之處,可能就會接受而不去申訴仲裁。」陳士魁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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